常言道,远水不解近渴,远亲不如近邻。和得邻居好,胜过穿皮袄。
传统观念中,领里和睦相当重要,尤其隔壁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的。
但最近,鲁大师的一位朋友,就非常刚地把自己隔壁邻居给告上了法院。
缘起,竟然是因为一扇门!
01
简单概括下这件事的前因后果。
张三(笔者的朋友)和李四(笔者朋友的邻居)分别是平湖城北某商品房小区同栋同单元同楼层房号03室和04室的业主。
该小区2021年底迎来交付,2022年小区业主陆续进场装修。李四先于张三对房屋进行装修。
待到张三打算进场装修时,他发现,隔壁邻居李四把门的朝向给改了!
我们来看下张三和李四所在楼栋单元标准层的平面图:
把图片放大,就能看到,03室和04室的入户门挨的非常近!
考虑到未来业主的通行以及便利,开发商设计产品时,入户门都是从外向内开的,包括交付时候,03室和04室的入户门交付标准都是从外向内。
但问题就出在,04室的李四,装修时候,擅自将入户门改造成了由内向外开。
这么一改之后,04室往外开门的时候,就可能会碰撞到03室的门框,万一正好有人经过走廊,由内往外开的门也会产生安全隐患。
于是03室的张三就向小区物业进行反映,物业也向04室的李四发出了整改通知书,要求李四立即整改,恢复原状。
04室的李四收到了整改通知,表示理解,但拒不执行。
02
原来,04室的李四,在装修的时候,曾告知物业自己打算改造入户门。
但当时物业并未提出异议,也没有告知李四改造自家入户门需要取得隔壁邻居张三的同意。
于是李四这才大大方方的改造了入户门,如今入户门已经改造完毕,岂容你说拆就拆?所以不同意整改。
而03室的张三人狠话不多,小区物业给李四的整改通知书是7月份下达的,到了9月份李四依然没有任何整改动作,张三立马一纸诉状,将李四告上法院!
诉求很简单,不要你赔偿也不要你干嘛,就要李四把入户门从内向外开恢复成从外向内开!
11月初,这桩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庭审,张三李四全部到场。
张三举证充分,李四对张三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坚持抗辩称物业当初默认允许,所以不接受现在整改要求。
行文至此,一些读者可能会说,张三有点小题大做,一扇门的事儿,至于吗?
可是我们站在张三角度,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且数次沟通无果,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并没毛病!
而站在李四角度,物业公司每年收物业费,装修图纸一般还要提交给他们把关,现在这个纠纷属于物业公司当初把关不严,凭啥自己买单?好像也挺冤枉的。
那么你站谁?
03
经济学中有个词儿,叫做外部性。
指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使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受损或受益的情况。
举个例子,如果有人自掏腰包给老家修桥补路,老家的乡里乡亲都会因此享受到交通便利,这就叫做正外部性。
如果有人整天乱丢垃圾,把整个村弄得臭气熏天,卫生状况一塌糊涂,村民都没法生活,这就叫做负外部性。
针对不同的外部性,通常要设立各种奖惩机制来进行调节。
在装修这件事上,你以为关上门装修属于私事,就不存在外部性了?大错特错!
如果你半夜三更,或者周末节假日,在别人休息的时候发出巨大的装修噪音,影响到街坊邻居休息,其实就是负外部性。
解决这个负外部性方法有很多,比如你是一个大土豪说我装修一刻不能停,你们谁嫌吵到我这儿领一沓钞票今天挪窝到酒店开房睡去。
这当然也是一种解决办法,但毫无疑问交易成本甚至沟通成本太高了。
所以一般小区就会规定,固定的时间点,以及周末节假日,不允许装修施工。
本质上就是用最低的交易成本,来解决外部性问题。经济学上也有专门的定理叫做“科斯定理”。
回到张三李四这件纠纷,李四改造入户门,带来了负外部性,影响了张三和其他邻居的出入安全便利。
原本小区物业在李四装修阶段就可以出面扼制,这也本应该是这件事最低成本的解决方式,可惜物业工作存在纰漏,以至于最后张三和李四对簿公堂。
而进行到现在这一步,解决该负外部性,可以是李四砸钱到张三闭嘴,也可以是其他钞能力的办法。但毫无疑问,最低成本的解决办法只有一个——
整改,恢复原状!
04
11月底,这起民事纠纷判决书下来了。
以下是判决书原文内容:
而令李四耿耿于怀的物业问题,法院是如此认定的:
最终,法庭的判决是这样的:
可能有人会说,张三虽然赢了官司,但未来跟李四这个邻居结仇了,得不偿失。
但正如罗翔老师常说:法律是对人们最低的道德要求。
我们谁都没有资格苛求张三小事化了。
如果李四当初装修时候考虑得更为周全一点,不对入户门进行改造,不就压根不会出现当下这些纠纷了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