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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十条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局、市林业局)  2020-03-12 09:07:50

摘要:关于《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十条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嘉兴市和平湖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促进企业复工,渡过难关,稳定发展,消除企业在土地、规划方面的顾虑。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浙自然资明电〔2020〕1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应对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十八条政策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20〕14号)和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支持用地企业稳定发展的通知》(嘉自然资规发〔2020〕10号)文件精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订了《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十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保持土地市场平稳。强化疫情防控措施,从保障重要平台、重大产业、民生需求出发,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土地,经批准可继续交易,并采用电子报送、网络审查等不见面非现场形式开展审核办理,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纸质原件。

(二)调整土地价款缴付。对土地已成交,按规定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竞得人可申请延期,待疫情解除后按《意见》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三)顺延开竣工投产时间。因疫情影响未能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或竣工的,履约时间根据疫情自动顺延,不计违约责任,可在疫情解除后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开工、竣工和投产履约时间,也可以在竣工验收时直接顺延时间予以核验。

(四)延长审批许可时效。对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工程、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和设施农用地的,可在原审批期限的基础上再顺延3个月。对部分重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经市政府同意,土地出让金(土地款)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纳。

(五)优化规划许可流程。对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采用线上咨询审批模式,并开通“绿色通道”,实施“容缺受理”。2020年6月底前需开工的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许可实行承诺制审批制度,通过线上平台即时办理。

(六)履约监管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对因疫情影响造成产业绩效指标不达标、未按时交地等情形,免除企业相应违约责任,不计入企业诚信档案。疫情之前发生违约的,疫情期间不计入违约责任,疫情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同时支持各主体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小微企业园,涉及奖励指标留市部分100%奖励项目所在地。

(七)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倡导办事企业通过“全程网办”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对确需到服务窗口现场办理的,通过“预约办”、“专员办”等方式,实行错峰错时办。疫情期间相关登记业务,特事特办和纸质容缺受理,同时免收复工复产企业需缴纳的不动产登记费。

(八)优化企业融资服务。做好企业融资、转贷、续贷或展期等涉及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通过与银行建立的“抵押登记+金融信贷”联办机制,实行“网上办、一次不用跑”。同时支持企业以不动产抵押物余额再次抵押。

(九)强化不动产测绘管理。指导督促测绘中介机构进一步压缩厂房类等项目外业调查和测绘时限,加快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报送、备案,确保企业尽快办妥规划核实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十)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党员干部进一步加强与企业联系沟通,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做好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帮助企业解决规划和自然资源保障等方面问题,助力企业复工复产,顺利度过难关。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3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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