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主体与操作机构
1、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总负责对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
2、实施主体:各村经济合作社。依据责任主体的计划部署,对辖区内宅基地的房屋按照《平湖市独山港镇农民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实施安置。
3、实施主体可委托责任主体设立的服务机构即“补偿安置服务中心”操作执行。
二、《政策》以“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公平自愿、妥善安置”为原则。实施主体为本村经济组织,实施按合作社章程,由实施主体召开社员代表会议决定,协议双方主体平等。
三、关于奖励:宅基地批准书和行政户口为一户,在搬迁时作分户安置的户,对以户为单位奖励的部分只作一户奖励。
四、平均建造成本价的“平均”是指安置房小区内安置房建造成本不分多层、高层、小高层,采用统一价格计算。计算方式基于对土地成本、建筑成本、使用功能、计算方便等综合因素的考虑。
五、关于“置换安置房套数所对应的人口数”是指以房屋所有户在册人口、视同在册人口、可计入人口的人数。
六、保底安置人口数的计算
(一)户口在册的本村村民;
(二)原为本户在册村民,因以下原因直接外迁或注销的人员可作保底安置人口计算:
1、应征服役的现役战士;
2、在校学生;
3、服刑人员;
4、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列入安置的人员。
七、夫妻离婚户。夫妻离婚后,按离婚协议、调解、法院判决书中有关财产状况作为确定户口迁入方有无住房的主要依据;离婚时间满一年一方已再婚或离婚时间满三年双方均未婚的单独立户且没有分割到住房,户口迁入方经申请同意后安置85㎡公寓房1套,按市场优惠价结算。单独立户并协议或判有合法有效住房需与原宅基地住房同时置换按政策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