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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农房确权登记实施细则

来源:国土资源局  2018-03-26 17:15:43

摘要: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加快推进全市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近日我市出台了《平湖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加快推进全市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近日我市出台了《平湖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分四章二十九条,由总则、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附则组成。总则和附则内容相对较简单,总则阐述了起草依据、适用行政范围、农村住房概念、登记范围、登记原则和确权登记工作职责等;附则明确了农民安置房、建造在国有土地上的农房登记办法,负责解释的机构等。

首次登记部分明确了农房登记申请人、首次登记程序、登记条件、确权登记面积规定等内容。针对 “房屋质量安全、宅基地或房屋超面积、后期加层建筑、宅基地补办审批面积标准、层高低于2.2米的建筑、镇街道同意建造的超面积房屋、符合规划及竣工证明材料”等问题,在此章节中进行了明确:申请人需在申请登记时一并提交房屋质量安全保证;超面积、后期加层和政府同意建造超面积等不予确权、只在登记材料及证书附记栏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标注;宅基地补办审批面积标准按房屋建造时的人口数及政策文件确定;层高低于2.2米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符合规划及竣工证明材料参照平政办发〔2015〕98号《关于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住房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分三个时间段并根据平湖实际简化提交材料证明。

变更登记部分明确了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不同类型变更登记办理方式等。对因“房屋互换、分家析产、继承、离婚”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时,进行变更登记时有关情况作了规定。

《实施细则》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农房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工作的操作规范和有关政策意见,为我市顺利开展农房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奠定了政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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