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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 通知

来源:中国·平湖门户网站  2017-04-18 09:38:36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作用,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二次会议审议意见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方式。增加贷款额度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的计算方式倍数目前按照10倍计算。同时根据职工所购住房的状况、价格、贷款期限、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按***值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申请住房公积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留存实际贷款额度十分之一的余额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余额不得提取使用。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提取时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内需留存12个月的月缴存额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2个月的,不能提取。

、本次政策调整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以上政策调整自2017417日起施。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

办公室                       管理中心

2017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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