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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平湖市中心城区老旧住宅紧急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物管处  2017-02-06 10:45:38

为建立健全中心城区老旧住宅长效管理机制,切实保障中心城区老旧住宅共有部分的正常使用,保证老旧住宅业主的正常生活,根据《平湖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平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平政发〔2010〕107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平政发〔2015〕152号)等规定,结合中心城区老旧住宅维修工作实际,近日,我市出台《平湖市中心城区老旧住宅紧急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我市中心城区尚存大量的老旧住宅,随着房屋使用年限的增长,部分房屋出现屋面漏水、外墙渗水、檐口脱落、总管破损等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紧急情况,但由于大部分房屋建成于八九十年代,未缴纳物业维修资金,因而房屋公共部位的维修无资金来源,严重影响老旧住宅业主的基本生活,属地社区和物业管理单位面临巨大的维修资金来源难题。规划建设局在赴嘉兴等地学习考察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通过多次征求意见、完善和公示,形成了该办法初稿上报市政府。办法提出了老旧住宅紧急维修资金由政府补助50%、街道贴补20%、业主筹资30%三部分组成,解决了老旧住宅房屋公共部位紧急维修的资金难题。

老旧住宅紧急维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街道负责现场核实、预算核定、工程招标、工程监管和资金申报工作。市建设(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负责中心城区老旧住宅紧急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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