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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来源:房管处  2017-01-17 09:39:41

摘要: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可操作性,进一步解决保障性住房退出和租金收缴两大难题,切实降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负担,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出台《关于公布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的通知》并于20171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规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的收取标准实行差级化。

一是符合当年实物配租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多层住宅缴纳标准为1/月,高层住宅缴纳标准为2/月;二是未按规定参加年审,或经市住房保障联审小组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应自收到腾退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搬迁期内租金按原标准缴纳。在限定期内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以下三类处置:1.经住房保障联审小组审核,申请家庭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但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按照收入标准实行差异化租金:(1)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民政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生活保障标准2.5倍以内市区低收入的,多层住宅租金标准为1.3/.㎡,高层住宅租金标准为2/.㎡;(2)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含)的,多层标准租金为5/.㎡,高层租金标准为6/.㎡;2.经住房保障联审小组审核,认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但确系无自有住房的,实行市场化租金,多层租金标准为10/.㎡,高层标准为12/.㎡;3.未按规定参加年审,或经市住房保障联审小组审核因拥有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承租人,在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公布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的通知》文件的出台,将进一步融合“两房”政策,确保并轨后保障政策贯通性,进一步解决实物配租退出难问题,构建住房保障梯度退出机制,进一步缓解配租租金收缴难问题,建立人性化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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