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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明确商品房预售款项不可用于偿还公司股东个人债务

来源:房管处  2017-01-11 15:52:50

摘要:

日前,河北某商品房项目预售监管资金因股东债务纠纷被多家法院冻结、划扣。住建部认为“纳入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不应用于清偿开发企业的债务,更不应该用于清偿股东的个人债务”,并就此向***院提出协商研究。

近日,***院复函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但不能用于偿还房地产开发企业股东个人债务”,并指出“公司与其股东为不同民事主体,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受法人财产权,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

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保证商品房项目如期建设、按期交付的重要制度,也是维护广大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手段。自2010年11月我市正式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以来,我局严格执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每月要求企业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对于逾期不报的企业采取关闭其网签系统的措施责令其规范;另一方面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办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做到有必查、查必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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