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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出台

来源:嘉兴日报社平湖分社  2016-06-16 09:59:06

摘要:

  昨天上午,记者从市房屋征收办获悉,《平湖市2016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于6月15日正式公布,并正式实施。据市房屋征收办政策法规科科长唐国良介绍,今年此项政策是在2013年的基础上作了调整,该办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我市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更科学、更规范。


  “与2013年政策相比,今年的补偿标准更加细化,调整重点是把我市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货币补偿奖励费、签约奖励费分别作了统一明确的规定,区别了2013年的以补偿费、奖励费等条目来规定。”唐国良说,该办法规定了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以及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

  在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方面,该办法规定,市区住宅房的搬迁补偿费是按每次每平方米10元计算,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在2013年的标准中,规定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为每户每次1000元。同时,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计算搬迁补偿费。若征收中需要临时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住宅被征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获得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30%的货币补偿奖励费。按约定搬迁腾房移交的,按每户2万元给予奖励。

  涉及非住宅房屋,根据该办法,在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中,搬迁补偿费还是和2013年一样,其中对临时安置补偿费、货币补偿奖励费、签约奖励费都作了重大的调整。办法中明确规定,临时安置补偿费是按每月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5‰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征迁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同时商业用房、办公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还能获得货币补偿奖励费,奖励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的20%给予奖励,并一次性补贴3万元;工业用房、仓储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的18%给予奖励,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

  此外,该办法还对房屋产权登记用途为商业、住宅以外的其他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作出了规定。“这次调整不仅更加合理而且更贴合实际,同时也确保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公开、公正、透明,切实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唐国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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