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规范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及相应国有划拨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我市出台了《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及相应国有划拨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16〕42号)。
根据文件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统一建设的拆迁安置公寓住房上市交易等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的标准,按市政府公布的房屋所在区位现行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实际统一按容积率1.5换算成的楼面地价)的10%补缴,计缴单位为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平湖市现行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公寓住房上市交易划拨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标准
土地级别 | 住宅用地出让基准地价 (元/㎡土地) | 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公寓住房补缴标准 (元/㎡房屋建筑面积) |
一级 | 3580 | 239 |
二级 | 2980 | 199 |
三级 | 1860 | 124 |
四级 | 1210 | 81 |
五级 | 870 | 58 |
六级 | 680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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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印发前已购经济适用房原购房合同有明确约定补缴标准的,按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