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局出台了《平湖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意味着今后我市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以下称有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行为的不良 行为将予以记录和公示。
一
是《办法》对建设市场不良行为作了定义。所称的建设市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承包和房地产的开发经营等建设活动的市场。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在本市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有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商业贿赂行为、行贿犯罪行为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二是《办法 》罗列了不良行为的种类情形。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坚持教育与监督相结合,保护正当合法竞争与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相结合。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 24个月。一是被各级监察机关认定的行贿行为、检察机关认定的行贿犯罪,按个人或者单位行贿金额的额度,分四种情形分别公示3个、6个月、12个月和24个月。一是建设市场其他不良行为按情节和性质分三类31种情形分别公示3-6个月(17种情形)、6-12个月(8种情形)、12-24个月(6种情形).
三是《办法》规定了可以减轻或免除不良行为的记入和缩短公示时间、提前解除公示或免交公示的情形。比如:对有行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确有悔改、检举立功表现的,或在被发 现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有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行为危害后果的等。
四是《办法》明确 了对有不良行为的有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惩处。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单位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必须对投标单位提出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正在公示的条件;其他建设项目,招标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对投标单位提出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正在公示的条件。同时,市规划建设局酌情将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
《办法》还对不良行为公示内容、方式等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