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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城幸福嘉园停车位所有权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来源:物管处  2015-05-29 09:24:52

摘要:

      2015年5月5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浙嘉民终字第332号对我市上城幸福嘉园车位所有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平湖市上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平湖市上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为与平湖市耀江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3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平湖市上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称,由平湖市耀江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上城幸福嘉园住宅小区于2011年交付使用,该小区内共有规划停车位401个,其中地面车位167个,架空层停车位130个,地下停车位66个,排屋停车位38个。小区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平湖市耀江开发有限公司以停车位所有人的名义向小区业主陆续出售停车位,截止2014年5月31日,已出售地面停车位37个、地下停车位与架空层停车位25个,为此,不少业主对平湖市耀江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有权出售停车位的行为提出质疑。2014年4月15日,平湖市耀江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律师答复称,小区内的地面停车位和架空层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平湖市耀江开发有限公司,平湖市耀江开发有限公司有权进行处理。平湖市上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诉争车位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平湖市耀江开发有限公司无权以所有人名义出售,现为了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判决确认上城幸福嘉园小区的地面停车位、地下停车位、架空层停车位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2014年8月20日,平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湖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平湖市上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2014)嘉平民初字第1375号】。

      平湖市上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服(2014)嘉平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上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款(一)项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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