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平政办发〔2014〕169号)精神,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原实物购房保障方式取消,原货币租房补贴保障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货币购房补贴保障方式保留。近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平政办发〔2015〕26号)文件,进一步完善购房补贴管理。
根据该办法,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主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的家庭成员必须全部具有城市居民户口(指当湖街道、钟埭街道、曹桥街道)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市居民户口三年(含)以上。
(2)申请对象必须是已婚居民(含离异带小孩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其中离异者***近一次离婚须满五年,年龄计算到申请年度末(含)。
(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含)。
(4)申请家庭无汽车。
(5)家庭成员无私有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
(6)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
申请标准与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大体一致,但关于离婚年限的规定由原“离婚须满三年”改为“离婚须满五年”,另外申请家庭成员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在房改办出具过“未享受房改政策证明”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