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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办法出台 住房保障新添“一员”

来源:房管处  2015-04-10 09:26:41

摘要:

      近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平湖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平政办发〔2015〕27号)文件,正式启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今年起,我市居民可依照该办法及随后将出台的申请细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要具有“新老结合、补贴为主、分层管理“的特点: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原经济适用住房货币租房补贴保障对象;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并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

      根据申请家庭的不同收入层次,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划分为三类保障家庭。***类保障家庭:有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依法获得《平湖市城乡居民***生活保障证》、《平湖市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以下简称“二证”)之一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二类保障家庭:无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未取得上述证件,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民政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生活保障标准2.5倍以内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三类保障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应符合以下条件:户籍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全部具有城市居民户口(指当湖街道、钟埭街道、曹桥街道)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市居民户口三年(含)以上。住房条件。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经核定在16平方米(含)以下。其他条件。家庭成员无汽车;离异者***近一次离婚须满五年;结婚日期计算到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含);家庭成员无私有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

      《办法》同时强调,离婚年限的规定由原“离婚须满三年”改为“离婚须满五年”;申请家庭成员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在房改办出具过“未享受房改政策证明”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不得同时申请;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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