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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房屋登记暂仍按《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办理

来源:房管处  2015-03-02 09:48:48

摘要:

    ***近市民普遍关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但由于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均未公布,我市房屋登记暂时仍将按《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办理,所发放的产权证书和证明合法有效,不影响今后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主要根据《物权法》第十条 “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并授权行政法规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制定。《条例》通过规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程序、界定查询权限,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职责,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此次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主要的目的就是将分散的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实现登记信息共享,加强登记部门与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强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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