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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出让和租赁 提高土地利用率

来源:平湖网  2015-02-02 10:50:13

摘要:

  【案由】关于加快实施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弹性出让和租赁办法的建议

  【建议人】市政协委员姜忠良

  【背景】当前建设用地资源紧缺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当前我市土地出让方式还是通过招、拍、挂程序的老做法,按照法定***出让年限一次性出让,这虽然能让企业主投资建设比较踏实放心,但也容易让一些企业主囤积土地资源,征而不用或多征少用,低效使用期待增值。另外,民营企业由于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弱,平均寿命较短,产生了较多的低效利用土地,破产企业拍卖导致土地使用权流向与区域产业规划控制的矛盾加大。土地使用权的一次性出让、一次性交款,对企业的资金保障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办理过程】该提案提出后,由市政府***时间批转至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办理。市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该提案,对提出的建议作了答复。为加快土地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市国土资源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差别化管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接下去,市国土资源局将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积极向市政府汇报,并将拟定的意见进行***终的修改完善,提交市政府审定发文。

  【办理结果】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用地单位本就可以直接申请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但用地单位不愿选择租赁使用,普遍申请***年限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是考虑到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增值性。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利用效率,我市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差别化管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明确鼓励工业企业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年限一般为10年,***不超过20年;对符合建设规划的堆场、废品收购等不适宜出让方式供地的,试行租赁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年限一般为5年,***不超过10年。

  目前,我市工业用地出让年限普遍采用50年,没有明确弹性出让这个概念,拟定的意见中会提出实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限制的概念,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和用地单位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一般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年限为30年,对用地有特殊要求的市重点产业项目,经项目准入部门联审批准后,出让年限可为30年至50年。

  【委员感言】姜忠良表示,近年来我市加大土地资源的挖潜,深入实施“两退两进”、“两分两换”等节地增效举措,为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土地空间保障。但我市建设用地资源仍然很紧缺,已成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识,市国土资源局起草的实施意见,加快了土地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土地弹性出让和租赁可以首先从‘二次出让’用地项目开始,稳步在全市推行。”姜忠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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