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和地方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管理。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总量,优化住宅用地和商业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合理确定土地上市节奏,保持地价稳定和供求关系平衡。
二、改进土地履约保证金管理方式。对履约保证金实行封顶控制,按规定计提履约保证金超过200万元的,按200万元计提;不足200万元的,按现有比率执行。提高差别化分阶段返还比例。项目属按期开工的,可先行返还80%的履约保证金;办理延期开工并按时开发的,可先行返还70%的履约保证金。
三、适当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对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确有困难的企业,由受让人提出申请,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认定,可办理开、竣工延期手续,期限***长不超过一年,并免除其违约责任。
四、加强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结合城市结构调整、功能完善,合理确定房地产项目建设的空间布局,统筹安排配套服务设施,加强区域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的配置。
五、加强货币安置政策实施力度。逐步取消保障性住房实物建设,通过购房补贴、租赁补贴实施保障。减少城区征收安置房实物建设,尝试市场收购存量商品住房实施安置。房屋征收要进一步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主购买商品住房,促进住房消费。
六、加大住房公积金放贷力度。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快住房公积金放贷速度,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及时足额放贷。
七、改善住房金融服务工作。各商业银行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加大有效信贷投入,优先满足居民家庭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的贷款需求。优化利率结构,积极采取措施对首套房实施利率优惠政策,对改善性二套房贷予以适度支持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认定二套房标准,以拟购房家庭实际拥有的住房数量作为认定标准,不考虑购房贷款次数。
八、取消部分购房限制。取消外地户籍人员在平湖购房贷款必须在平湖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满一年的限制措施。
九、适当放宽商业、办公面积限制。对《平湖市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进行修订完善,对商业、办公项目***小面积进行调整,适当放宽。
十、调整商品房保修金制度。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地尚有开发项目的,企业可提供实物房源,由房管部门进行销售控制,抵充相应的保修金,以减轻房企资金压力。
十一、提高地下车位利用效率。对符合条件的小区要求按套配送停车位。加大地面停车收费执行力度,物价部门适当调整收费标准,积极引导停车由地面转向地下,提高地下车位利用效率。
十二、规范各类税费征收工作。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稳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在市域范围内购买房屋均可享受购房成交价格中与货币补偿等值部分免征契税的政策。
十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政策宣传和行业监管的合力,重点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明码标价和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建立对项目销售价格有异常变动的房地产企业的约谈机制,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四、提高舆论引导水平。加大对房地产市场正面舆论引导,及时主动发布商品住房建设、交易等方面的信息,促进正常消费需求的及时释放,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十五、暂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缴新标准一年,以减轻购房者购买房屋资金压力。
本意见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上级政府(部门)有新政策出台的,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