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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市区城南路1号地块房屋]

来源: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07-09 11:52:11

摘要:

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

公    告

平政发〔2014〕129号

因旧城改造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平政发〔2012〕70号)等相关规定,《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城南路1号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平政发〔2014〕128号)决定征收平湖市市区城南路1号地块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平湖市城南路1号地块房屋征收范围:东起东湖、西至原校场浜,南起新桥港河、北至城南东路(以征收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

平湖市城南路1号地块房屋征收部门为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部门

平湖市城南路1号地块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为平湖市当湖街道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四、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五、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0日内。

搬迁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40日内。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城南路1号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平湖市城南路1号地块国有土地上一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平湖市城南路1号地块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7日

附件1

平湖市城南路1号地块

国有土地上一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征收地块调查情况,拟定平湖市城南路1号地块国有土地上一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目的

加快旧城改造,改善居住环境。

二、征收范围(以征收规划红线图为准)

平湖市城南路1号地块房屋征收范围:东起东湖、西至原校场浜,南起新桥港河、北至城南东路。

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适用2013年度有关规定的通知》(平政发[2014]8号)

四、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0日内。

搬迁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40日内。

五、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六、征收评估

被征收房屋价值及安置用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七、一般房屋是指本地块范围内自建房之外的房屋。

八、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

(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

1.优惠计价面积标准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含)平方米以下的优惠计价面积标准不超过80平方米;40-80(含)平方米的优惠计价面积标准不超过100平方米;80-100(含)平方米的优惠计价面积标准不超过120平方米;超过100平方米的优惠计价面积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0%。

2.安置用房价格结算

(1)安置用房选择城南路4-1地块、虹桥佳苑(原供电局)、朝阳嘉苑、梅园北村的,优惠计价面积标准部分按评估价格优惠18%结算,超过优惠计价面积标准部分按评估价格结算。

(2)安置用房选择华丰小区、洁芳东区、永丰新村、启元小区的,优惠计价面积标准部分按评估价格优惠25%结算,超过优惠计价面积标准部分按评估价格结算。

3.在规定签约期限内选择以下安置房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选择华丰小区、洁芳东区、永丰新村、启元小区住宅安置用房的,再给予优惠计价面积标准内每平方米奖励500元;选择梅园北村住宅安置用房的,再给予优惠计价面积标准内每平方米奖励300元;选择城南路4-1地块高层住宅安置用房的,再给予优惠计价面积标准内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二)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除按规定补偿外,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补偿)的30%给予奖励,并一次性补贴每平方米350元(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补贴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三)征收国家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

1.承租人及其配偶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按照房改政策办理房改房购房手续,按私房性质予以补偿;

2.承租人及其配偶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予以货币补偿,承租人享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附属物补偿)中的30%补偿及其他补助奖励。

3.承租人既不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选择货币补偿,确住房困难的,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四)被征收人家庭(含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的房产面积(以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不足40平方米(含)的,按40平方米予以补偿(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为准)。

(五)房屋产权登记用途为住宅,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连续经营2年(含)以上的沿街底层实际开业自然间面积参照同类地段商业用房评估价格的75%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但应当扣除该实际开业自然间面积的住宅房屋评估价格。

房屋产权登记用途为商业、住宅以外的其它被征收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连续经营2年(含)以上的沿街底层实际开业自然间面积参照同类地段商业用房评估价格的25%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

九、商业用房征收补偿方式、标准

(一)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

安置用房与被征收房屋同等面积的部分按评估价优惠10%结算;安置用房因设计结构且不可分割的原因,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按评估价优惠5%结算。

(二)商业用房、办公及其它性质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除按规定补偿外,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补偿)的2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并一次性补贴3万元。

十、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用房房源、定位办法、过渡方式及期限

(一)住宅安置房源

1.就近地段安置房源:

(1)城南路4-1地块(期房)计划交房日期为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

(2)虹桥佳苑(原供电局)(期房)计划交房日期为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

(3)朝阳嘉苑余房(现房);

(4)梅园北村余房(现房)。

2.其他地段安置房源:

(1)华丰小区(现房);

(2)洁芳东区余房(现房);

(3)永丰新村余房(现房);

(4)启元小区余房(现房)。

(二)商业用房安置房源

朝阳嘉苑内街营业用房余房(现房)。

(三)安置用房定位均采用公开抽签方式定位。

(四)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6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征收补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十一、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于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不超过货币补偿价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超过货币补偿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十二、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

(一)搬迁补偿费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为每户每次1000元。

商业、办公、仓储用房小于50平方米的,搬迁补偿费按1000元计算;大于5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或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计算搬迁补偿费。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含)的,按每月600元计算;合法建筑面积大于40平方米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

(三)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补偿)年5%的标准按月计算补偿费,***不少于每户每月6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补偿)年5%的标准按月计算补偿费,给予6个月一次性补偿。

(四)签约搬迁奖励费

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约定搬迁腾房移交的,按每户2万元给予奖励。

(五)特殊补助费

1.被征收人或其配偶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每户可享受补助2万元。

2.被征收人为城市***生活保障对象的,每户可享受补助2万元。

3.被征收人为16周岁以下孤儿、60周岁以上无子女老人、城市三无人员的,每户可享受补助2万元。

4.被征收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因公牺牲的,每户可享受补助2万元。

上述被征收人的年龄以身份证记载日期为准,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限。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情况的,每户***补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

十三、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平湖市城南路1号地块

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征收地块调查情况,拟定平湖市城南路1号地块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目的

加快旧城改造,改善居住环境。

二、征收范围(以征收规划红线图为准)

平湖市城南路1号地块房屋征收范围:东起东湖、西至原校场浜,南起新桥港河、北至城南东路。

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适用2013年度有关规定的通知》(平政发[2014]8号)

四、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0日内。

搬迁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40日内。

五、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六、征收评估

被征收房屋价值及安置用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七、自建房是指本地块征收范围内经国土、建设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宅基地形式审批建造的房屋。

八、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

(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

1.优惠计价面积标准

被征收房屋为二层及以下的,优惠计价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有效住宅建筑面积加住宅审批占地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为三层的,优惠计价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有效住宅建筑面积加住宅审批占地面积40%计算。

优惠计价面积少于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计算。

2.安置用房价格结算

(1)安置用房选择城南路4-1地块、虹桥佳苑(原供电局)、朝阳嘉苑、梅园北村的,优惠计价面积标准部分按评估价格优惠18%结算,超过优惠计价面积标准部分按评估价格结算。

(2)安置用房选择华丰小区、洁芳东区、永丰新村、启元小区的,优惠计价面积标准部分按评估价格优惠25%结算,超过优惠计价面积标准部分按评估价格结算。

3.在规定签约期限内选择以下安置房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选择华丰小区、洁芳东区、永丰新村、启元小区住宅安置用房的,再给予优惠计价面积标准内每平方米奖励500元;选择梅园北村住宅安置用房的,再给予优惠计价面积标准内每平方米奖励300元;选择城南路4-1地块高层住宅安置用房的,再给予优惠计价面积标准内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二)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除按规定补偿外,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补偿)的30%给予奖励,并一次性补贴每平方米350元(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补贴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三)房屋产权登记用途为住宅,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连续经营2年(含)以上的沿街底层实际开业自然间面积参照同类地段商业用房评估价格的75%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但应当扣除该实际开业自然间面积的住宅房屋评估价格。

房屋产权登记用途为商业、住宅以外的其它被征收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连续经营2年(含)以上的沿街底层实际开业自然间面积参照同类地段商业用房评估价格的25%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

九、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用房房源、定位办法、过渡方式及期限

(一)住宅安置房源

1.就近地段安置房源:

(1)城南路4-1地块(期房)计划交房日期为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

(2)虹桥佳苑(原供电局)(期房)计划交房日期为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

(3)朝阳嘉苑余房(现房);

(4)梅园北村余房(现房)。

2.其他地段安置房源:

(1)华丰小区(现房);

(2)洁芳东区余房(现房);

(3)永丰新村余房(现房);

(4)启元小区余房(现房)。

(二)安置用房定位均采用公开抽签方式定位。

(三)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6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征收补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十、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于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不超过货币补偿价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超过货币补偿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十一、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

(一)搬迁补偿费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为每户每次1000元。

商业、办公、仓储用房小于50平方米的,搬迁补偿费按1000元计算;大于5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或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计算搬迁补偿费。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含)的,按每月600元计算;合法建筑面积大于40平方米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

(三)签约搬迁奖励费

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约定搬迁腾房移交的,按每户2万元给予奖励。

(四)特殊补助费

1.被征收人或其配偶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每户可享受补助2万元。

2.被征收人为城市***生活保障对象的,每户可享受补助2万元。

3.被征收人为16周岁以下孤儿、60周岁以上无子女老人、城市三无人员的,每户可享受补助2万元。

4.被征收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因公牺牲的,每户可享受补助2万元。

上述被征收人的年龄以身份证记载日期为准,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限。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情况的,每户***补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

十二、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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