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发〔2014〕64号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湖市分中心
关于企业(单位)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
工资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湖市分中心《关于企业(单位)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9日
关于企业(单位)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
工资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湖市分中心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企业(单位)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确定
(一)职工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缴存工资基数上限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4638元),其中有条件的单位在全员建缴的前提下,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可适当放宽到5倍(24397元)。
(三)职工缴存工资基数下限原则上不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确有困难的企业 (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可按市政府公布的企业***工资标准1310元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平政发〔2006〕88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在10%—12%范围内自行选择确定。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办理程序、时间
(一)本年度调整时间为2014年1月起,各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拷取调整清册电子文档,按照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后,将调整清册纸质(一式二份)以及电子文档,一并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调整手续。
(二)各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请在2014年6月30日前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比例的调整工作,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5061812,8506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