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了1年多的期房,终于到了交付的日子,然而拿到手后才发现,房子居然不通电,近日在平工作的新居民杜庆彪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我在西堤漫步买的房子,今年4月30日开发商打电话说可以交付了,让我们带钱去办手续。”杜庆彪是来自山东的新居民,他说当初在买房子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写明了房子的交付日期是2013年1月31日,但到了1月31日开发商称还未通电,无法交付,要求延后3个月交付。“没想到等到4月30日交付时却发现房子还是没通电,想装修都没有办法。”杜庆彪说,在他和其他十多名业主的一再要求下,开发商答应在5月15日以前完成小区的通电工作,然而在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时,开发商却称自己没有违反合同,不予以赔偿。
前天下午,记者找到了西堤漫步商品房的开发商平湖光大置业有限公司。“通不通电要问供电局,我们没有办法决定。”平湖光大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叶暨平表示,房子的问题他们并不需要向媒体交代。在谈到业主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问题时,叶暨平不认为光大置业涉有违约行为。但记者在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房合同中看到,该合同第九条交付期限及条件中写着,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1月31日前,将符合下列合同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其中包括用水、用电、用气、道路、绿化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乙方同意非甲方原因的通水、通电、通路,甲方交房顺延3个月不视作违约。此外,该合同第十条写道: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根据条约规定,开发商虽然在2013年4月30日前完成了房屋交付工作,但在交付时未能满足通电、通气的合约要求,则视为违约。此外,根据合同内容,开发商应当从5月1日起按日向业主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浙江沈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忠明在了解了合同内容后告诉记者,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未能达到合约规定的交付条件,已经是违约行为了。业主可以根据合同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如果开发商拒付,业主可以走法律途径。
“目前我们十几名业主打算找工商部门、建设部门反映此事,通电是业主入住***基本的条件,我们现在只希望开发商能尽早让房屋通电,同时赔偿我们业主相应的违约金。”杜庆彪说,如果开发商不按照合同履行,他们不排除走法律途径。本报也将继续关注事情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