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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重新发布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

来源:平湖市人民政府  2012-02-24 21:53:00

摘要:
平湖市发布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
平政发〔20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独山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征地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2号)等规定,现将我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重新公布如下:

一、耕地区片划分

一级区片:市区城市规划区。

二级区片:除一级区片外其他区域范围,包括曹桥街道、乍浦镇、林埭镇、独山港区(独山港镇)、新埭镇、新仓镇、广陈镇以及当湖街道部分区域、平湖经济开发区(钟埭街道)部分区域。

二、区片综合价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一级区片综合价为3.3万元/亩,二级区片综合价为3万元/亩。区片内征收园地、建设用地、养殖水面等地类参照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不低于耕地补偿标准的50%。

 

平湖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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