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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red>2011年平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通知</font>

来源:   2011-05-05 18:06:46

摘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独山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湖市分中心《关于调整2011年度平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有关事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调整2011年度平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有关事项的意见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湖市分中心 二○一一年四月)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企业单位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嘉公积金委办〔2011〕6号)精神,现就各单位201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后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9648元);缴存比例,按照平政发〔2006〕88号文件的规定,为月缴存工资基数的12%。

    二、各企业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9648元),其中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在全员建缴的前提下,经管理中心核准,可适当放宽到5倍(16080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原则上不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930元),其中确有困难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核准,可按市政府新近公布的***月工资标准(1160元)确定。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缴存比例,按照平政发〔2006〕88号文件的规定,在10%—12%范围内自行选择确定,其中不实行住房补贴的企业(包括不列入财政预算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存比例可调至15%。
    
    三、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办理程序:本年度调整时间为2011年5月开始,各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取调整清册电子文本,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将调整清册一式二份,以及调整清册电子文本,一并送管理中心。经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给予办理调整手续。
  
    四、上述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调整办理时间:5月1日—5月30日。管理中心地址:市行政中心4号楼二楼,联系电话:85061812,8506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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