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平政办发〔2011〕7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独山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1〕22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3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住房价格调控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本市的住房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涨幅低于本市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变化的***情况,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工作,根据需要针对性的出台房地产调控实施细则。
二、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和供应机制,优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资金和建设用地,确保完成全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做到应保尽保。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政府投资建设和其他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房、人才公寓、新居民公寓等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三、严格执行税收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对定价明显超过附 ·近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务部门要重点加强税务稽查,严格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四、严格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商业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的家庭,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贷款购买第二套非普通住房的家庭首付比例、贷款利率各行可视风险程度,再适度提高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对居民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五、强化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要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确保年度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改进和完善招拍挂出让方式。加强对土地竞买人的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强化土地批后监管,严肃合同约定,严格违约责任追究。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依法打击屯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严格执行商品房价格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住房前,应向物价部门办理销售价格备案,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必须“一房一价”,未经备案的商品住房不予预售许可。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物价部门要严格实施商品房销售价格监测,对未按照申报价格销售以及商品住房销售中存在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的要依法查处。规划建设部门要对有上述违规行为的企业暂时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不予合同备案。
七、加强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做好对房地产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的宣传报道,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有关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局面。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