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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加大住宅物业保修金收缴力度

来源:平湖房地产管理处  2011-01-06 05:47:29

    为保障物业的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为确保物业管理工作能在良好的环境中开展,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0]121号)的精神,市房管处2010年8月27日下发了《关于收缴住宅物业保修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2006年10月1日后竣工且已办理竣工备案的项目应交纳住宅物业保修金,并将办理交纳保修金的标准及需提供的资料告之各开发建设单位。

    通过三个多月的催缴,现已有25家企业交纳了保修金,但仍有17家企业开发建设的21个项目未办理交纳保修金的手续。保修金的收缴事关重大,对在物业交付使用后,切实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减少业主因房屋维修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而拒交物业费的现象,改善物业公司在日常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被动状态,提高物业服务费的收缴率,从而避免恶性循环现象的发生,对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下阶段,对尚未交纳保修金的项目,我处将发放催缴通知单,确保住宅物业保修金落实到位,切实解决各住宅小区的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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