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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red>平湖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实施按月还贷通知</font>

来源:平湖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0-09-11 18:42:08

关于转发《嘉兴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办法》实施职工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的通知

平公积金 〔2010〕4 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遵照今年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的平湖市百姓“民生工程”行动计划之实施职工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的指示精神和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意见,现将《嘉兴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自即日起实行职工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新政。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合计存储余额应大于或等于其上月月还款本息额的12倍(保留的12倍缴存余额限于还清贷款时提取使用);
    二、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办理(包括提前终止委托)时间为每月1日至18日(逢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时申请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夫妻双方申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并同时到场,签定《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书》;
    四、中心印发的《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中的第三种还贷支取方式:“对借款人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以还贷(仍按月正常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配偶从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合计可提取的存储余额,应达到月还款本息额的十二倍(仅限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内的公积金部分)。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在每年11—12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工作日内受理”停止执行。
    五、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251、252窗口。咨询服务电话:85061807,85061813
    请你们广泛宣传,让职工周知。

附:嘉兴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办法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湖市分中心
                2010年9月10日
 
  
 
嘉兴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住房的保障功能,方便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按月使用住房公积金还贷,减轻其还贷压力,简化、优化还贷提取办理手续,现根据国务院、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其配偶与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详见附件一),委托管理中心逐月用月缴存额(以月还款本息额为限)提取归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部分,下同)的一种还贷方式。
  第二条 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申请人,为在市本级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
  第三条 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合计存储余额应大于或等于其上月月还款本息额的12倍(保留的12倍缴存余额限于还清贷款时提取使用)。
  (二)申请人信用良好,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时贷款没有逾期。
  第四条 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时申请人须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第五条 每月委托提取还贷的金额规定:
  (一)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大于或等于其月还款本息额的,每月委托提取还贷额以月还款本息额为准。
  (二)申请人的月缴存总额小于其月还款本息额的,每月委托提取还贷额以月缴存总额为准,不足部分由申请人自行在每月还贷扣款日前将自有资金补足并存入其还贷银行还贷扣款指定账户,确保按时足额还贷。
  第六条 申请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
  (一)申请人应携带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在规定办理时间内到管理中心业务办理大厅提出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并对《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表》(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表》详见附件二)中贷款信息与委托提取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二)管理中心对申请人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提供的材料及签字确认的《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表》进行审核。
  (三)管理中心与申请人签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第七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办理(包括提前终止委托)时间为每月的1日至18日(逢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委托按月提取还贷自委托协议签订次月起执行。
  第八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在委托协议执行期间申请人不得再办理除部分提前还贷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市本级内部转移除外)等手续。如要提前还清、不委托还贷或发生委托人变化的,需提前向管理中心办理提前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由委托人填写《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前终止申请表》(详见附件三),并自委托协议核准终止后的次月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停止执行。
  第九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执行期间有下列之一情况发生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管理中心将自行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并自次月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停止执行:
  (一)申请人提供的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材料、信息存在虚假情形的。
  (二)申请人连续三个月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因申请人挪用了划入其还贷扣款指定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或未将自有资金按时足额存入还贷扣款指定账户等情况造成连续三期逾期的。
  (四)《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所列贷款本息已结清的。
  第十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若因上述第八、第九条之一情形终止的,终止时贷款尚未还清的,借款人须自行备足资金,继续通过受托银行按原约定的扣款指定账户正常还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嘉兴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暂行办法》停止执行。对已按《暂行办法》签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的,仍按原委托协议约定的扣款方式操作委托按月提取还贷。
  第十二条 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公积金相关表格下载请到嘉兴公积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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