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度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行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困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0〕1 号)和《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平湖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10-2012 年)》,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形式
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采取实物购房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但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购房与货币补贴二者只能选其一,不能同时申请。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年度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名额、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人数,确定实物购房及货币补贴的名额,由申请对象自主选择实物购房或货币补贴,直到名额选完为止。
实物购房是指申请对象在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内购买住房。
货币补贴购房是指申请对象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自行购买的成套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政府按规定标准提供一部分补贴资金,所购住房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
货币补贴租房是指政府按规定标准提供一部分补贴资金,申请对象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自行租赁的住房。已购买过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选择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的家庭,不能申请租房货币补贴。
二、申请原则
1、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户家庭限购一套。
2、凡已享受过房改购房、解困房、安居房等优惠政策且相应住房建筑面积达到48 平方米的家庭和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3、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货币补贴实行先购后补的原则。
三、申请对象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应同时符合下述申请条件: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必须具有城市(指当湖街道、钟埭街道、曹桥街道)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市居民户口3 年(含)以上(计算至公告受理之日)。
1.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户的认定以居民户口簿为基本依据,同一户口薄上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 平方米(含)的家庭,方可按下列方式分户:
(1)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在35 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为一户;
(2)婚后无子女或子女皆已婚的夫妇为一户;2.35 周岁(含)以上的未婚居民,以及***近一次离异单身超过3 年的,可视作一户认定(计算至公告受理之日)。
申请家庭户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家庭收入按上年度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核定,即申请对象家庭年度收入(家庭成员工薪或劳务收入扣除“养老金、失业金、公积金、税金”后)在市区2009 年度户均收入的80%(含)以下。
1、“市区2009 年度人均收入的80%以下”是指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 年度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20725 元计算。(2009 年度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907 元)
2、申请家庭无汽车(2010 年1 月1 日以后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
(三)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已购买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货币拆迁补偿协议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等]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2、申请家庭成员现所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或期房等;
3、2008 年1 月1 日后,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除房改房之外的所有住房;
4、对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 由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列入面积核定范围;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5、申请家庭成员有农村宅基地的,按宅基地批复中该家庭成员享受的房屋建筑面积,纳入核定范围。承租公有住房或单位自管房的,人均不足18 平方米,在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承租公房具结书后,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
四、操作程序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登记
申请对象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或单身)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与父母或子女在一起的,须提供同一户口本所有人员信息,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原件、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及复印件和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目前婚姻情况证明;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需提交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未婚证明;如属单位集体户口,则由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3、申请对象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已拆迁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及复印件,同时承租公房的还应提供向产权单位承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公房的具结书。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申请家庭人员中有农业户口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土管部门出具有无使用宅基地的证明;
4、单位收入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住房分配等情况作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龄计算至公告之日(含),下同),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达到退休年龄的,则由社保部门对该成员是否享受退休金(如享受退休金,应注明2009 年度领取退休
金总额)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市区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房管等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房改购房以及有无私房和承租公房
的证明。
6、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
1、初审。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居委会提供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 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10 天,并将无异议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市民政部门。
2、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 日内,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车管等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反馈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3、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政部门审核材料后的30 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三)联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核后30 日内,会同市房改办、财政局、民政局、总工会、残联、公安局、监察局、信访局、劳动保障局、工商局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联审。
(四)公示
经联审符合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在《嘉兴日报平湖版》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 天。公示后有异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可列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
(五)抽签选房
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抽签,对选中的申请对象在自主选择后核发《平湖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或《平湖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以下简称《货币补贴凭证》)。
五、销售及货币补贴流程
1、发布信息。根据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市建设主管等部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房源区域、数量、价格、户型、预售时间、货币补贴标准等基本信息。
2、自主选择。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请对象,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实物购房、货币购房补贴或货币租房补贴。
3、抽签选房。当选择购房的申请对象大于今年提供的经济
适用房购房名额时,以抽签的方式确定购房对象,未中选的实物购房申请对象则轮候进入下一批次。
4、签订合同。选择实物购房选房后的申请对象,在通知的时间内,凭《准购证》与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办理相应的付款手续,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可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其中符合《平湖市市区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货币购房实行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货币补贴凭证》有效期为一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对象自行在市场上购买住房,办理好权属登记后,凭申请对象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货币补贴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货币补贴,
选择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对象不得购买已列入当年拆迁改造计划的住房。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对象,可以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自行购买成套商品房或二手房,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 平方米, ***小不得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8 平方米,且每户不得低于50 平方米(60 周岁以上的单身老人,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否则不能申领货币补贴。
选择经济适用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租房补贴每年领取一次。租房家庭要求购房的,需以后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应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满五年后须重新
2010年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平湖市房地产管理处 2010-07-15 17: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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