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0〕1 号)和《平湖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平湖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10-2012年),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三种保障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来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二、保障对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区(含当湖街道、钟埭街道、曹桥街道)低收入家庭,是指下列具有城市居民户口的家庭:
1、经民政局、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平湖市城乡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平湖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平湖市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其中之一的市区低保、特困职工和特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有证困难家庭)。
2、没有取得上述证件,但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09 年度市区***生活保障标准(4080 元/年)2.5 倍(10200 元/年)以内的经济困难家庭(以下简称无证困难家庭)。
三、保障条件
(一)市区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符合下列住房困难条件之一:
1、无房户:无自有住房,现以市场租金租住私有住房的。
2、拥挤户:按市区常住户口计算,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合计人均低于16 平方米的。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纳入核定范围:
1、承租的公有住房;
2、申请家庭成员现所有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货币拆迁补偿协议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等;
3、申请家庭成员现所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或期房等;
4、有证困难家庭一年以内曾有过交易等产权变化的所有房屋;
5、无证困难家庭三年以内曾有过交易等产权变化的所有住房。
凡已购买房改房的无证困难家庭,其住房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计入上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原夫妻双方曾有私有住房或承租公房,离异时无房的一方,有证困难家庭至受理申请时已满一年以上,仍无住房;无证困难家庭至受理申请时已满三年以上,仍无住房;
2、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将原私有住房出售,其售房款或拆迁货币安置款用于家庭救济,且已被市“扶贫帮困”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救助对象,并能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的认定
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市区(指当湖街道、钟埭街道、曹桥街道)城市居民户口,并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市居民户口3 年(含)以上(计算至公告受理之日)。
1、有证困难家庭成员以相关证件上记载的人员为准;
2、无证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其户的认定以居民户口簿为基本依据,同一户口薄上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6 平方米(含)的家庭,方可按下列方式分户:
(1)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在35 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为一户;
(2)婚后无子女或子女皆已婚的夫妇为一户;
(3)35 周岁(含)以上的未婚居民,以及***近一次离异单身超过3 年的,可视作一户认定(计算至公告受理之日)。申请家庭户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四、操作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申请受理期限内,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对象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与父母或子女在一起的,须提供同一户口本所有人员信息,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原件、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及复印件和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目前婚姻情况证明;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需提交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未婚证明;如属单位集体户口,则由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4、市民政局、总工会、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平湖市城乡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平湖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或《平湖市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对象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已拆迁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及复印件,同时承租公房的还应提供向产权单位承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公房的具结书。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申请家庭人员中有农业户口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土管部门出具有无使用宅基地的证明;
6、属无证困难家庭的还需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住房分配等情况作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龄计算至公告之日(含),下同),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达到退休年龄的,则由社保部门对该成员是否享受退休金(如享受退休金,应注明2009 年度领取退休金总额)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7、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
1、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各居委会提供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 天,并将公示无异议后的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
2、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 日内,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车管等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反馈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3、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政部门审核材料后的30 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三)联审公示
1、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核后20 日内会同市房改办、财政局、民政局、总工会、残联、公安局、监察局、信访局、劳动保障局、工商局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联审。
2、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嘉兴日报平湖版》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 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3、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安排的资金,每半年发放保障对象租金补贴。
(二)实物配租
1、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经民政局、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平湖市城乡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平湖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平湖市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其中之一的且持证一年以上的(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市区低保、特困职工和特困残疾人家庭;
(2)无自有住房,现以市场租金租住私有住房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1)符合进敬老院而未进的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直系亲属);
(2)户口挂靠在亲戚处,尚在校就读或未成年的低保个人;
(3)经平湖市住房保障联审小组联审认定的其它特殊情形的。
廉租住房的实物分配根据政府当年确定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数,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抽签的方法来确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未中签的家庭继续享受租金补贴,中签的家庭在未签订租房协议前,继续享受租金补贴,一旦交房,停止租金补贴,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向有关部门交纳租金。
(三)租金核减
符合廉租住房租金减免的家庭,由所承租的产权单位按规定给予租金核减。
六、保障标准
***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不低于36 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不低于16 平方米,***保障标准为60 平方米。
(一)住房租金补贴标准
1、有证家庭无房户租金补贴标准为:2 人(含)以下家庭每户每月340 元,3-4 人家庭每户每月为450 元,5 人(含)以上家庭每户每月500 元。
2、无证家庭无房户租金补贴标准为:2 人(含)以下家庭每户每月300 元,3-4 人家庭每户每月为400 元,5 人(含)以上家庭每户每月450 元。
3、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原已有私房,包括已租用国家公房或单位自管房,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6 平方米的,实施住房租金差额补贴,其不足部分有证家庭按人均每平方米12 元计算,无证家庭按人均每平方米10 元计算(以上补贴额***不能超过***、二条补贴标准)。
4、对选择退出承租公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其补贴额度
按无房户租金补贴标准金额补贴。
(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对获得实物配租方式保障的家庭,租金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监督检查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监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八、法律责任
对违反《平湖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平湖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九、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住房建筑面积换算住房使用面积的公式为:住房使用面积=住房建筑面积÷1.33 系数
十、本实施细则由平湖市规划与建设局负责解
2010年平湖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来源:平湖市房地产管理处 2010-07-15 17: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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