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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2010年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执行标准通知

来源: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06-29 06:52:53

关于公布平湖市2010年度城市房屋拆迁相关事项执行标准的通知
平政发〔2010〕1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独山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2010年度城市房屋拆迁相关事项执行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平湖市2010年度城市房屋拆迁相关事项执行标准
 
    根据《平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有关条款规定,现将我市2010年度城市房屋拆迁相关事项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按照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标准型砖混结构成套房屋价格为每平方米710元,非成套房屋价格为每平方米568元,购房手续按房改政策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按照办法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被拆迁房屋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作如下规定:
    (一)被拆迁房屋属住宅的,按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每月12元计算,每户每月***不少于400元。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发放期限:拆迁人从被拆迁人腾退移交被拆迁房屋之日起到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现房安置或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住宅搬家补助费每户每次600元。
    (二)被拆迁房屋属商业用房的,按被拆迁商业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年5%的标准,按月结算。
    (三)拆迁人提供与被拆迁房屋条件相当过渡周转用房的,过渡期间不发放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电话、电视、网络等移机按相应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补偿;挂式空调移装补助费每台200元;柜式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补助费每台300元;峰谷电表移装补助费每只100元。
    三、被拆迁房屋属单位企业厂房、办公用房、仓储用房、服务用房和其他用房的搬迁、停产、停业补偿标准:
    (一)商业用房搬迁费每平方米15元;
    (二)办公、仓储、服务用房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搬迁费补助600元;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面积部分每平方米补助6元;
    (三)生产性企业搬迁安装费每平方米30元;具有特殊生产设备的每平方米45元,或按实际搬迁安装产生的费用结算;
    (四)生产性企业停产、停业补助费按每平方米30元乘以下列系数给予一次性补偿,或按办法第五十一条办理。
行业类别
机械类
轻纺类
服务类
其他
系数调整
1.2
1.3
1.4
1.0
    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四、2010年度市区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按2009年度标准执行。
    五、2010年度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层次差价率标准(见附件1)。
    六、2010年度城市房屋拆迁成新率标准(见附件2)。
    七、2010年度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朝向差价率标准(见附件3)。
    八、在城市规划区内,涉及城中村房屋的拆迁按所在地块出台的城中村房屋拆迁政策执行。
    附件:1. 2010年度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层次差价率标准
    2. 2010年度城市房屋拆迁成新率标准
    3. 2010年度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朝向差价率标准
 

附件1:
平湖市2010年度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层次差价率标准底层设有车库的房屋
六层房屋
五层房屋
四层房屋
三层房屋
层次
层次差
层次
层次差
层次
层次差
层次
层次差
0.8
0.88
0.94
1.02
1
1.06
1.1
1.06
1.12
1.1
1.04
0.92
1.12
1.04
0.92
 
 
1.04
0.92
 
 
 
 
0.92
 
 
 
 
 
 
底层不设车库的房屋
六层房屋
五层房屋
四层房屋
三层房屋
层次
层次差
层次
层次差
层次
层次差
层次
层次差
0.82
0.92
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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