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加快城市改造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品位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平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经《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平湖市吉方模具厂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平政发[2010]100号)之批准,决定依法收回平湖市吉方模具厂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南至永兴路、北至嘉善塘、东至嘉善塘、西至兴平一路,详见拆迁红线图),土地使用权证由拆迁人代为收回后到平湖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手续。
特此公告
平湖市国土资源局
201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