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记者从平湖市2009年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上获悉,2009年是我市全面落实住房保障政策的关键一年。据了解,我市分别于2001年和2005年开展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目前,已累计解决了902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廉租房331户,经济适用房571户。
今年3月,我市制定出台了《平湖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09-2011年)》,改进、完善了《2009年度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2009年度平湖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两个实施细则于2009年9月26日由规划建设、发改、财政三部门联合发文。
收入审核程序更加严格
记者从市规划建设局了解到,两个实施细则对房屋申请人的审核程序更加严格。细则规定,初审时,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居委会提供的申请材料后,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要在20日内(申请廉租房的在30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10天,并将无异议的申请材料及初稿意见一并报送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由民政部门牵头劳动保障部门、工商部门和公安等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今后,住房保障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审核更加严格了,从受理、公示到认定等一系列程序环环相扣,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及时联系和密切配合。”市规划建设局局长唐华荣说。
两个收入标准进一步放宽
据介绍,2009年住房保障政策相比2008年,申请人的住房面积标准没有变化,仍按照廉租房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和经济适用房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的标准。另外,对住房的审核新增了对农村拆迁住房的查询。
为了加大保障力度,今年,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两个收入标准进一步放宽。其中,廉租住房申请收入标准由原来城市低保标准的1.4倍放宽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08年度市区***生活保障标准(3600元/年上浮100%)7200元/年以内的,都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收入标准由去年的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含)提高至上年度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80%(含)。2008年度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446元,也就是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8756.8元以内的可以申请2009年度的经济适用住房。
细化申请户认定依据
我市进一步细化了这两项实施细则。申请户的认定以居民户口簿为基本依据,同一户口簿上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抚养关系:夫妇(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人或未婚且年龄在35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为一户;婚后无子女或子女皆已婚的夫妇为一户;35周岁以上的未婚居民以及离异单身超过3年,可视作一户认定。并且,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6或18平方米的家庭才可以按规定进行分户。
此外,申请家庭户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