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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平湖房地产管理处  2009-12-09 22:28:03

2009年度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行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平政发[2008]161号),结合《平湖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年),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形式



        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采取实物购房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但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购房与货币补贴二者只能选其一,不能同时申请。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年度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名额、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人数,确定实物购房及货币补贴的名额,由申请对象自主选择实物购房或货币补贴,直到名额选完为止。
         实物购房是指申请对象在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内购买住房。
         货币补贴购房是指申请对象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自行购买的成套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政府按规定标准提供一部分补贴资金,所购住房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
         货币补贴租房是指政府按规定标准提供一部分补贴资金,申请对象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自行租赁的住房。已购买过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选择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的家庭,不能申请租房货币补贴。



     二、申请原则



     1、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户家庭限购一套。



     2、凡已享受过房改购房、解困房、安居房等优惠政策且相应住房建筑面积达到48平方米的家庭和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3、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货币补贴实行先购后补的原则。



     三、申请对象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应同时符合下述申请条件: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必须具有城市(指当湖街道、钟埭街道、曹桥街道)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市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计算至公告受理之日)。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户的认定以居民户口簿为基本依据,同一户口薄上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具体如下:



     1、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在35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为一户;



     2、婚后无子女或子女皆已婚的夫妇为一户;



     3、35周岁(含)以上的未婚居民,以及离异单身超过3年的,可视作一户认定。



     申请家庭户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家庭收入按上年度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核定,即申请对象家庭年度收入(家庭成员工薪或劳务收入扣除“养老金、失业金、公积金、税金”后)在市区2008年度户均收入的80%(含)以下。



     “市区 2008年度户均收入的 80%以下”是指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实际申请人数×80%计算。(2008年度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446元)



      (三)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 18平方米(含)以下,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已购买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货币拆迁补偿协议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等]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2、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3、2007年1月1日后,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所有住房。



     4、对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由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列入面积核定范围;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承租公有住房或单位自管房的,人均不足18平方米,在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承租公房具结书后,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



      四、操作程序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登记



     申请对象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或单身)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与父母或子女在一起的,须提供同一户口本所有人员信息,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原件、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及复印件;如未婚或离婚单身的,还须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如属单位集体户口,则由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3、申请对象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已拆迁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及复印件,同时承租公房的还应提供向产权单位承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公房的具结书。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



     4、单位收入及住房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住房分配等情况作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有无宅基地建房。



     5、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市区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房管等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房改购房以及有无私房和承租公房的证明。



     6、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



     1、初审。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居委会提供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10天,并将无异议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市民政部门。



     2、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车管等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反馈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3、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政部门审核材料后的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三)联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核后30日内,会同市房改办、财政局、民政局、总工会、残联、公安局、监察局、信访局、劳动保障、工商局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联审。



     (四)公示



     经联审符合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在《嘉兴日报平湖版》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公示后有异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可列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



     (五)抽签选房



     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抽签,对选中的申请对象在自主选择后核发《平湖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或《平湖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以下简称《货币补贴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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