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平湖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平湖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平政发[2008]160号)和《平湖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年)的精神,结合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三种保障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来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二、保障对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区(含当湖街道、钟埭街道、曹桥街道)低收入家庭,是指下列具有城市居民户口的家庭:
1、经民政局、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平湖市城乡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平湖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平湖市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其中之一的市区低保、特困职工和特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有证困难家庭)。
2、没有取得上述证件,但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08年度市区***生活保障标准(3600元/年)上浮100%(7200元/年)以内的经济困难家庭(以下简称无证困难家庭)。
三、保障条件
(一)市区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符合下列住房困难条件之一:
1、无房户:无自有住房,现以市场租金租住私有住房的。
2、拥挤户:按市区常住户口计算,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合计人均低于16平方米的。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纳入核定范围:
1、承租的公有住房;
2、家庭成员拥有(包括已出售)的私有住房(包括商品房、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享受拆迁实物、货币安置、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的住房面积);
3、有证困难家庭一年以内、无证困难家庭三年以内曾有过交易等产权变化的所有房屋。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计入上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原夫妻双方曾有私有住房或承租公房,离异时无房的一方,有证困难家庭至受理申请时已满一年以上,仍无住房;无证困难家庭至受理申请时已满三年以上,仍无住房;
2、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将原私有住房出售,其售房款或拆迁货币安置款用于家庭救济,且已被市“扶贫帮困”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救助对象,并能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的认定
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市区(指当湖街道、钟埭街道、曹桥街道)城市居民户口,并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市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计算至公告受理之日)。
1、有证困难家庭成员以相关证件上记载的人员为准;
2、无证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其户的认定以居民户口簿为基本依据,同一户口薄上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具体如下:
(1)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在35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为一户;
(2)婚后无子女或子女皆已婚的夫妇为一户;
(3)35周岁(含)以上的未婚居民,以及离异单身超过3年的,可视作一户认定。
申请家庭户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四、操作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申请受理期限内,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对象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与父母或子女在一起的,须提供同一户口薄所有人员信息,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原件、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及复印件;如未婚(包括离婚后未婚)的还须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如属单位集体户口,则由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4、市民政局、总工会、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平湖市城乡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平湖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或《平湖市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5、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购对象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已拆迁的房屋还需要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有无宅基地建房证明;
6、属无证困难家庭的还需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供单位证明和工资发放单,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为准;属自由职业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居委会确认盖章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盖章;
7、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
1、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各居委会提供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并将公示无异议后的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
2、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车管等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反馈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3、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政部门审核材料后的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三)联审公示
1、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核后20日内会同市房改办、财政局、民政局、总工会、残联、公安局、监察局、信访局、劳动保障局、工商局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联审。
2、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嘉兴日报平湖版》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3、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安排的资金,每半年发放保障对象租金补贴。
(二)实物配租
1、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经民政局、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平湖市城乡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平湖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平湖市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其中之一的且持证一年以上的(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市区低保、特困职工和特困残疾人家庭。
(2)无自有住房,现以市场租金租住私有住房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1)符合进敬老院而未进的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直系亲属);
(2)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需父母或其他亲戚监护的低保个人;
(3)户口挂靠在亲戚处,尚在校就读或未成年的低保个人;
(4)经平湖市住房保障联审小组联审认定的其它特殊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