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笔物业管理费,由于多人办理造成重复交费,竟交了3次,要求物业公司退还,物业公司不同意。”昨天,在市区东方路一家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上班的吴先生致电党报热线称,半年前代公司交纳的一笔物业管理费,由于时间久远,***近在银行对账时才发现的。找公司财务报销时,他发现这笔物业管理费公司竟通过不同的方式交纳了3次。
2003年,吴先生所在的公司在嘉业阳光城购置了一套房产,按照约定,这套房产的物业管理费一直都是通过银行代扣的方式交纳,每半年交纳一次。几年下来,双方在物业管理费的交纳方面一直都没有出现问题,直到今年6月,公司的一位客户入住之后,问题就来了。
“6月25日,我接到财务人员通知,让我代公司去交纳下半年500多元的物业管理费,我到物业公司后就用刷卡的方式把费用交了。”吴先生说,后来他就把这事给忘了。直到10月,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在自己的银行账单上发现了这笔费用,找公司财务人员报账,结果财务人员却说6月26日他们已用现金交纳了一次,与此同时银行又代扣了一次。“估计当时公司客户不了解情况,让财务人员去交纳物业管理费,而财务人员又忘记我已经交纳过一次,误会就是这样造成的。”吴先生猜测。
记者随后从该公司总务人员谢小姐处得到了证实。“当时我让他去交费,结果给忘了,第二天我又和财务人员一起用现金再交纳了一次。”谢小姐称,因为和物业公司较熟悉,交费时并未让对方开具收据或发票,结果就是又闹出了一次误会。
谢小姐说,物业公司发现多交纳的费用后,将吴先生刷卡交纳的费用退给了财务人员,而公司财务人员却误认为这笔费用就是他们用现金交纳的,“结果就是因为当场没有让对方开具收据或发票,现在物业公司只退还了一笔费用。”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嘉业阳光城小区的浙江嘉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了解情况。获悉记者来意后,该物业公司客服受理员庞丽娟给记者出示了两张客户服务单,均是吴先生所在的公司和吴先生本人交费的凭证。“目前有据可查的就只有两笔费用,已经退还了一笔。”庞丽娟告诉记者,物业公司收取的每一笔物业管理费都会给对方开具客户服务单,如有需要,还会开具正规发票。因吴先生所在的公司财务人员既没有客户服务单又没有发票,因此物业公司不存在用现金收取第三笔物业管理费。
对于此类问题,嘉兴市消协的有关人士提醒,任何方式的交费都应向对方索取相关收据或发票,以此来证明收费关系是否存在,“有了发票或收据,这样可避免日后出现的一些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