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也有效,房屋也合法,可施某和黄某交了定金,却一直拿不到房子。买个二手房咋会比买新房子还麻烦?因为实在郁闷,施某和黄某把卖房人范某告到了法院。不想,法院还驳回了他们要求卖房人范某办理过户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过,这一折腾,他们也终于明白了自己的“失误”。昨天,施某打进热线,通过讲述自己的经历,提醒其他准备买二手房的人,在约定合同条款时一定要写得清楚明白。
今年上半年,施某、黄某与范某经中介公司介绍,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范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及配套自行车库以50余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施某和黄某。合同签订后,施某立即付了10000元定金。
但此后,施某说,范某一直拖延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无奈之下,他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帮助自己行使权利,让卖房人范某赶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和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范某辩称,不是自己不办理过户,而是施某和黄某不配合办理过户,而且还向他明确表示,不再购买该房屋。
真相到底是怎么样的?双方各执一词,一时真伪难辨。毕竟,买卖房屋的具体细节只有双方的口头交涉。
不过,记者从承办此案的法官那里了解到,通过仔细审查合同,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过户和付首付房款的先后顺序,即到底是先付款后过户,还是先过户后付款,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
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这样,施某在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之前,明显无权要求范某办理过户。同样,范某在未办理过户之前,也无权要求施某付款。所以法院不得不驳回施某的诉讼请求。
在二手房买卖中,由于双方粗心大意,或者一时偷懒,发生这样的情况也为数不少。双方能够协商解决,自然皆大欢喜,如果一方有悔,麻烦必然不断。施某事后说,二手房买卖中,***事先分别约定好“交钱”和“交货”的具体时间,以免到时平添麻烦。